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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
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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