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8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自動檢查 › 第三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48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二、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險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避免危難,應即檢點輸氣設備之有無異常,沈箱等之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