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自動檢查 › 第一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第17條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二、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三、貨叉、鍊條、頂蓬及桅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