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自動檢查 › 第一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第16條 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制動器、離合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二、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三、吊斗及鏟斗之有無損傷。四、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之有無異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