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一、氫。二、乙炔、乙烯。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可燃性氣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