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一、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二、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四、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五、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六、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