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