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條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一、車輛與車輛之連結,應有確實之連接裝置。二、凡藉捲揚裝置行駛之車輛,其捲揚鋼索之斷裂荷重之值與所承受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載貨者應在六以上,載人者應在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