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條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