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車輪,應依下列規定:一、車輪之踏面寬度於輪緣最大磨耗狀態下,仍能通過最大軌間。二、輪緣之厚度於最大磨耗狀態下,仍具有充分強度且不阻礙通過岔道。三、輪緣應保持不脫軌以上之高度,且不致觸及魚尾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