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三、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四、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1條
第四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 第三節 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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