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二、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