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八、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九、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十、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