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6條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二、容器應標明所裝…
- 第107條雇主搬運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二、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
- 第108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
- 第109條雇主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除前條規定外,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
- 第110條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二、具有腐蝕…
- 第111條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
- 第112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廢棄,應防止火災爆炸或中毒之危害。
- 第113條有關高壓氣體設備及必要措施,除本節之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