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業證書(格式…
- 第29條訓練單位對於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於教育訓練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至少…
- 第30條訓練單位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之文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訓練單位停止辦…
- 第31條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
- 第32條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之教育訓練,得予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抽查。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訓練單位…
- 第33條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指派專責輔導員。二、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三、查核受訓學員簽到紀錄…
- 第35條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 第36條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
- 第37條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
- 第38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一、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二、訓練…
- 第39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一、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安全衛生設施…
- 第40條訓練單位有前二條之情形,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訓練業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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