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工作場所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