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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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