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6-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法 第四章 監督及檢查 第46-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含下列事項:一、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二、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