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自營作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