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22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前項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第一項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專業機構之資格與管理、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