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前項操…
- 第27條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
- 第28條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三、防止壓力上…
- 第29條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
- 第30條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
- 第31條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二、實施…
- 第33條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之壓力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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