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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六、保持冷卻裝置之機能正常。
七、發現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配管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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