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之壓力吹洩;第五條第三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