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2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支撐,如有腳部下沉、滑動之虞,應襯以墊板、座鈑等措施。
- 第93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體荷重者…
- 第94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撐移位,其兩端應以斜撐材固定於側壁上。二、為防…
- 第95條雇主於拆除承受有荷重之隧道、坑道支撐之構材時,應先採取荷重移除措施。
- 第96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設置之支撐,應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就下列事項予以確認,如有異狀時,應即採取補強或整補措施:一、構材…
- 第97條雇主應使隧道、坑道模板支撐,具有承受負荷之堅固構造。
- 第99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電力及其它管線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力系統應與水管、電訊、通風管系統隔離。二、水、電、通訊或…
- 第100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通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規劃作業人員專用通路,並於車輛或軌道動力車行駛之路徑,以欄杆或其他足以防…
- 第101條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二、未經…
- 第101-1條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地下水、土砂自鏡面開口處與潛盾機殼間滲湧,應於出發及到達工作井處採取防…
- 第102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挖掘(以下簡稱隧道等挖掘)作業或襯砌(以下簡稱隧道等襯砌)作業,應指定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或隧道等襯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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