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6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氣體、粉塵存在,引起爆炸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
- 第87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置備緊急安全搶救器材…
- 第88條雇主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
- 第89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不得使用有顯著損傷、變形或腐蝕之材料,該材料並應具足夠強度。
- 第90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應事前就支撐場所之表土、地質、含水、湧水、龜裂、浮石狀況及開挖方法等因素,妥為設計施工。
- 第91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或重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構成支撐組之主構材應置於同一平面內。二、木製之隧道、坑道支撐,…
- 第93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體荷重者…
- 第94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撐移位,其兩端應以斜撐材固定於側壁上。二、為防…
- 第95條雇主於拆除承受有荷重之隧道、坑道支撐之構材時,應先採取荷重移除措施。
- 第96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設置之支撐,應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就下列事項予以確認,如有異狀時,應即採取補強或整補措施:一、構材…
- 第97條雇主應使隧道、坑道模板支撐,具有承受負荷之堅固構造。
- 第98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如其豎坑深度超過二十公尺者,應設專供人員緊急出坑之安全吊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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