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雇主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安全照明。四、搬運機械應加裝防撞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