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開炸炸傷等危害勞工,應指派專人確認下列事項:一、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隧道、坑道等內部無浮石、岩磐嚴重龜裂、含水、湧水不正常之變化等。二、施炸前鑽孔之裝藥適當。三、施炸後之場所及其周圍無浮石及岩磐龜裂,鑽孔及爆落之石碴堆、出碴堆無未引爆之炸藥,施工軌道無損壞狀況。四、不得同時作鑽孔及裝炸藥作業,以免引起爆炸傷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