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3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為防止落磐或土石崩塌危害勞工,應設置支撐、岩栓、噴凝土、環片等支持構造,並清除浮石等。
- 第84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為防止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致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
- 第85條雇主應禁止非工作必要人員進入下列場所:一、正在清除浮石或其下方有土石飛落之虞之場所。二、隧道、坑道支撐作業及支撐之補強或…
- 第86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氣體、粉塵存在,引起爆炸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
- 第87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置備緊急安全搶救器材…
- 第88條雇主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
- 第90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應事前就支撐場所之表土、地質、含水、湧水、龜裂、浮石狀況及開挖方法等因素,妥為設計施工。
- 第91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或重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構成支撐組之主構材應置於同一平面內。二、木製之隧道、坑道支撐,…
- 第92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支撐,如有腳部下沉、滑動之虞,應襯以墊板、座鈑等措施。
- 第93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體荷重者…
- 第94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撐移位,其兩端應以斜撐材固定於側壁上。二、為防…
- 第95條雇主於拆除承受有荷重之隧道、坑道支撐之構材時,應先採取荷重移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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