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工作場所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單位,依施工規劃階段之風險評估及施工計畫等資料,再實施風險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