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