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7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第117條 雇主對於以蒸氣或壓縮空氣為動力之基樁等施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防止落錘動作致蒸氣或空氣軟管與落錘接觸部份之破損或脫落,應使該等軟管固定於落錘接觸部分以外之處所。二、應將遮斷蒸氣或空氣之裝置,設置於落錘操作者易於操作之位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