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雇主使用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打樁及拔樁作業時,其捲揚裝置之鋼纜在捲胴上至少應保留二卷以上。二、應使用夾鉗、鋼索夾等確實固定於捲揚裝置之捲胴。三、捲揚鋼纜與落錘或樁錘等之套結,應使用夾鉗或鋼索夾等確實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