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8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三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第48條 試驗板應與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其同等以上之標準規定之母材同規格及同種類,並由具有同一厚度之材料製作。試驗板熔接時,應防止其反翹變形;發生反翹變形者,在實施熔接後熱處理前,應妥予修整。試驗板應與本體熔接部實施相同之熔接後熱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