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1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三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第41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