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管之厚度,應在最小厚度以上。管以外之部分,其厚度應在最小厚度減去零點二五毫米或減去標稱厚度之百分之六之值中較小之值以上。
- 第12條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厚度,應依下列規定:一、碳鋼鋼板及低合金鋼鋼板:二點五毫米以上。二、高合金鋼鋼板及非鐵…
- 第13條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腐蝕裕度,應在一毫米以上。但碳鋼鋼料及低合金鋼鋼料以外之材料,依經驗實績認無腐蝕或磨耗…
- 第14條內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或球形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之容許抗拉應力相等時之板…
- 第15條外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之三倍之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發生挫曲時之應力相等時…
- 第16條內面承受壓力之圓錐胴體之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圓錐胴體裝接於圓筒胴體者,其裝接方法應使裝接部具有安全所必要之強…
- 第18條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U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
- 第19條全半球型端板以外之端板之厚度,應在無縫胴體板之最小厚度以上。
- 第20條端板應有不致使其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形狀。
- 第21條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端板,且形成球面之部分未以牽條支撐者,其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 第22條將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之未補強之孔設置於端板時,應以不致使人孔周圍及端板彎緣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方法設置。
- 第23條內面承受壓力之圓錐體型端板及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碟型蓋板設有鎖緊螺栓用之凸緣者,該端板部分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圓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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