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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厚度,應依下列規定:一、碳鋼鋼板及低合金鋼鋼板:二點五毫米以上。
二、高合金鋼鋼板及非鐵系金屬板:(一)無需考量腐蝕者:一點五毫米以上。
(二)需考量腐蝕者:二點五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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