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厚度,應依下列規定:一、碳鋼鋼板及低合金鋼鋼板:二點五毫米以上。二、高合金鋼鋼板及非鐵系金屬板:(一)無需考量腐蝕者:一點五毫米以上。(二)需考量腐蝕者:二點五毫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