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1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二節 構造 第11條 管之厚度,應在最小厚度以上。管以外之部分,其厚度應在最小厚度減去零點二五毫米或減去標稱厚度之百分之六之值中較小之值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