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1條 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並按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