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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六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新增或取消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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