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實施訪查,並將訪查結果公開之。前項訪查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正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第一項之訪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