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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或申請…
- 第14條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接受下列各款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小時:…
-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置有醫師、醫事檢驗師(生)、護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檢查之必要醫事人員各一人…
-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附表一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
- 第17條認可醫療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前項檢查項目、紀錄及其保存期間,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
- 第18條認可醫療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計畫,據以執行。前項品質及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 第20條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應令其限期改正。認可…
- 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實施訪查,並將訪查結果公開之。前項訪查結…
- 第22條認可醫療機構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六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
- 第23條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一、申請認可之文件虛偽不實。…
- 第24條認可醫療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其相關人員有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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