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型式驗證 第10條 驗證機構受理產品驗證申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標準辦理。前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應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並應依產品之型式及製造技術能力分別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