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未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並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附表一)及張貼合格標章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核准先行放行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