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機械類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產品在國內產製,為該產品之產製者。
但產品委託他人產製,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二、產品在國外產製,為該產品之輸入者。
但產品委託他人輸入,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三、產品之產製、輸入、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者不明,或不能追查時,為銷售者。
一、產品在國內產製,為該產品之產製者。
但產品委託他人產製,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二、產品在國外產製,為該產品之輸入者。
但產品委託他人輸入,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三、產品之產製、輸入、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者不明,或不能追查時,為銷售者。
驗證之實施程序、項目及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經貿或勞工公約有關規定,並參酌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性法規,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