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機械類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一、產品在國內產製,為該產品之產製者。但產品委託他人產製,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二、產品在國外產製,為該產品之輸入者。但產品委託他人輸入,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三、產品之產製、輸入、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者不明,或不能追查時,為銷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