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5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5條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免驗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其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報驗義務人申請輸入品之免驗證,得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機械類產品,為同一申請案。保稅區工廠產製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