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4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4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機械類產品,於國內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機械類產品有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之情事者,報驗義務人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