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14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4條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