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12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2條 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依第七條之規定准予免驗證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不得銷售或禁止設置」之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