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產品監督 第8條 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二條之製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現場取樣,並攜回測試。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不在此限:一、監督地點無測試設備。二、經現場比對或測試,有不相符情事。三、其他認有疑義,須再測試釐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